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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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己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 律師
郭玉諠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郭秋月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
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119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亦有規定。
二、關於補正事項之說明:
(一)原告應表明正確之聲明:
按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
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
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
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依本院所調得之民國109年2月5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出具被繼承人 王深陂 之遺產稅逾核課期間
證明書所載【原告得聲請來院閱卷】,被繼承人王深陂之遺
產非僅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之土地,是原告僅以部分遺產代位
請求分割,於法不合。
(二)原告應補正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被繼承人王深陂之
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暨補正訴之聲明關於各繼承人應繼分比
例之附表:
依原告所提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22
8-1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原告並未以繼承被繼承
人王深陂應有部分公同共有40分之5之全部繼承人為被告,
於法自有未合;且關於被繼承人王深陂之繼承系統表不明【
原告得聲請來院閱卷,惟因復有再轉繼承之情形發生,原告
應補正不足處】,原告應補正完整之被繼承人王深陂之繼承
系統表,以資確認本件當事人適格,並應補正訴之聲明關於
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之附表。
(三)上開補正事項,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