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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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 胡忠信 被告楊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乙節,要為原告記載於起訴狀上,並有本院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而得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