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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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翠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翠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翠琴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宣告多數有期徒刑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2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4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曾經上開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5日,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4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屬罪質相同,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參以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附表:受刑人趙翠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拘役15日拘役30日拘役25日犯罪日期111年7月5日111年7月9日111年5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57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466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朴簡字第206號111年度港簡字第130號111年度港簡字第142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6日111年8月19日111年9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朴簡字第206號111年度港簡字第130號111年度港簡字第14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8月24日111年9月13日111年10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①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82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615號②編號1至3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2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5日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20號②編號1至3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2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5日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12號、111年度執更字第917號②編號1至3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2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65日
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罪宣告刑拘役15日犯罪日期111年7月19日20時許起至111年7月20日5時許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港簡字第12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港簡字第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