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簡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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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監簡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監簡字第3號原告 劉濬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林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並由原告本人親自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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