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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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環境用藥管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6號原告 蔡育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環境用藥管理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元外,尚欠1,7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