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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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61號原告恩侖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資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9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