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林夏
張鎧獻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東門儲蓄互助社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萬1,8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謝安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