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65號聲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對人 李錦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戶籍謄本、債權移轉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寄送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雖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惟經本院函請轄區警局查訪居住情形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於戶籍地址,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之回函在卷可稽,應可認相對人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是聲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庭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