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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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劉增戊 被告 劉信祥
陳松榮 徐寬劉鈞祥 劉榮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035,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0,296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劉阿松劉阿光劉纘金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附表:
┌──┬────────┬─────────┬─────┬──────────┬────────┐│編號│地號○○鄉○○段│公告現值(每㎡)│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新臺幣)│├──┼────────┼─────────┼─────┼──────────┼────────┤│1│144│1,000元│12,209│1836分之136│904,370元│├──┼────────┼─────────┼─────┼──────────┼────────┤│2│145│1,000元│1,768│1836分之136│130,963元│├──┼────────┴─────────┴─────┴──────────┼────────┤│合計││1,035,333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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