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輝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肖梅芳 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8,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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