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曾煥疆
曾煥強 曾煥明 曾煥道
曾煥盛
曾慈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慧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安則 、 張淑真 、 張淑儀 、 張淑幸 等人間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主張起訴狀附表⒈所示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乃原告之被繼承人 曾文博 所有,惟借用被告名義辦理所有權之登記,今原告已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乃起訴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原告指定之人。因原告聲明敘載「已故張 陳寶玉 之繼承人『正確名單俟取得 張陳寶玉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後補正』」,復未提出委任狀,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則應參考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而為核定,基此,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查報並補正如下:❶應提出張陳寶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❷應提出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❸應查報系爭不動產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如提出不動產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若上開第❸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