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92號聲請人 葉俊鑫 信託人 曾忠義
曾明聰 張聰敏 林佳治 許家 竣林美華信託人華瑞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高友農信託人 羅文
曾忠智 曾明凱 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債務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桀宇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信託人 許家駿 」之記載,應更正為「信託人 許家竣 」。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許家駿」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家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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