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72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逸松 、 周涵瑜 、 周茟琝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於另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