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92號聲請人 葉俊鑫 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債務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桀宇 信託人 曾忠義
曾明聰 張聰敏 林佳治 許家駿 林美華 華瑞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 信託人 羅文榤
曾忠智 曾明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高芳 英、 高芳蘭陳善為 (即原設定之義務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1800萬元、4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0年12月4日、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於10
0年9月6日登記在案;嗣不動產移轉於曾忠義、曾明聰、張聰敏、林佳治、許家駿、林美華、華瑞地產有限公司、羅文榤、曾忠智、曾明凱,並由上開受移轉所有權人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予現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債務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第三人周桀宇即 周晉義章榮志 於100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5,500萬元,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0年11月5日。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借款借據、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滅失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陳述意見,而債務人雖陳述本件聲請人僅匯款4320萬元,並非5500萬元,就超過4320萬元部分業已提起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拍賣抵押物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駁回爭執部分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查本件債務人業已自承聲請人確已借款予伊,惟就數額部分有所爭議,爭議部分聲請人業已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及抵押權設定借款借據等證明文件,本院僅得就形式上審酌上開書證,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法院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大同區│雙連│3│597│建│62│2/3│高芳│││││││││││蘭、│││││││││││高芳│││││││││││英各│││││││││││設定│││││││││││1/3│├─┼───┼────┼────┼────┼────────┼─┼──────┼────┼──┤│2│臺北市│大同區│雙連│3│598│建│63│1/5││├─┼───┼────┼────┼────┼────────┼─┼──────┼────┼──┤│3│臺北市│大同區│雙連│3│599│建│32│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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