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木柱
楊淯荏林青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共計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木柱、楊淯荏及林青宏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102年度偵字第21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360元,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杜木柱、楊淯荏及林青宏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15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又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2,360元,為被告3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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