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97號聲請人 葉嚴彥 相對人 郭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77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分別提供新台幣160萬元、77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919號、99年度存字第18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勝訴確定,且假扣押執行程序亦已撤銷執行在案,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停止執行裁定、債務人異議之訴歷審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假扣押裁定及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狀及民事執行處函等影本為證。
二、按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8年度存字第919號提存事件所提存
之擔保金160萬元部分:查上開擔保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9號民事裁定准予返還確定,聲請人就此部分係重複請求返還。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執字第38188號執行事件查核無誤。(參聲請人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38188號執行事件101年9月10日民事聲明異議狀聲證十)㈡聲請人聲請返還本院99年度存字第180號擔保金770萬元
部分:查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即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損害賠償之擔保,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8號歷審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上開兩筆擔保金均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請人之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至擔保金被他案保全程序扣押,在假扣押程序撤銷前無從領回乙節,與本件擔保金所保全之目的無涉,本件返還擔保金事件僅得就擔保金形式上有無符合返還要件予以判斷,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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