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告 洪嘉緯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被告 藍國城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55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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