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號
原告 洪嘉緯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被告 藍國城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55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