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49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493號
原   告  蘇秀英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 律師
被   告  陳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 律師
      陳松
      高 羅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
)造成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2
樓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漏水修繕至不漏水狀態;㈡、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
、上開第2項聲明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
本院卷第11頁)。嗣於民國108年8月27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第1、2項為:㈠、被告應依附件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
會108年7月16日新北土技字第1080001369號鑑定報告書(下
稱系爭鑑定報告)第5、6頁及附件(5)所示修繕項目、修
繕費用及修繕方法,將系爭2樓房屋漏水修復至不漏水狀態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3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
153頁)。核原告所為之聲明減縮,與原訴請求所主張之基
礎事實同一,僅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證據資料亦得共
通利用,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3樓
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日前進行裝修工程後,原告所有之系
爭2樓房屋廚房上方天花板即開始不定時出現滲水、漏水甚
至飄粉屑之情況,另造成牆壁有壁癌及滲水之情況,實已造
成原告及原告家人生活上之極大困擾及精神上受有損害甚鉅
。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新北土地技師公會
)至系爭房屋現場會勘鑑定後,依該公會製作之系爭鑑定報
告,足認系爭2樓房屋之漏水確係可歸責於被告。又因系爭3
樓房屋廚房地坪防水不良或廚房排水管滲漏導致系爭2樓房
屋漏水,系爭2樓房屋之天花板因此損壞,而有需拆除重新
安裝施作之必要,足認被告應給付原告系爭2樓房屋天花板
維修費用38,000元。另被告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漏水造成該
原告所有系爭2樓房屋廚房上方天花板處出現壁癌、油漆剝
落等狀況,無疑已造成原告財產權損失亦影響原告居住之生
活品質甚鉅,對原告之生活造成不便及干擾,原告精神上自
受有相當痛苦,是被告之前述過失行為,業已侵害原告居住
安寧之人格利益且情節重大,故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100,00
0元。準此,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91條第
1項前段、同法第213條第1項、同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後
段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及同法第12條但書等規
定,請求被告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修繕方式,將系爭2樓房
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並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138,000元
,並聲明:如上揭更正之聲明。
二、被告則以:系爭3樓房屋進行之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早於94、95年間即已施作完成,完工後幾年間從未聽聞原
告主張系爭2樓房屋有發生漏水情事,系爭工程距本件起訴
至少已逾12年,可見系爭房屋現況倘有漏水情形,應與被告
94、95年間施作之裝修工程無關,原告徒憑一己片面揣測,
空言泛稱系爭房屋漏水係因被告房屋裝修工程所致云云,實
屬無據。況查,系爭2樓房屋於62年4月26日即已建築完成,
屋齡已高達46年,倘確有漏水現象,老舊房屋漏水乃客觀上
常見之自然耗損狀況,故無法排除係因屋齡老舊所造成。另
,106年12月14日依照原告委請之黃姓水電廠商進行排水測
試,測試結果顯示並無原告所稱系爭3樓房屋管線問題致系
爭2樓房屋漏水之情形。再者,系爭鑑定報告及鑑定補充說
明,針對鑑定事項之可能原因採取排除法所提出之判斷意見
,並未具體說明何以排除之理由,且所採判斷依據或資訊,
存有真實性欠缺或標準不一之瑕疵,顯然無從執此作為認定
系爭房屋漏水原因及責任歸屬之證據。是以,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應將系爭2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給付修
繕費用38,000元,及慰撫金10萬元,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獲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免於宣告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原告為系爭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3樓房屋之所有
權人及實際使用人。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述:
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漏水,導致原告所有之系
爭2樓房屋廚房上方天花板處出現壁癌、油漆剝落等情,業
據原告系爭2樓房屋、系爭3樓房屋登記第三類謄本、照片乙
份、估價單、系爭2樓房屋餐廳與廚房相鄰平頂處之照片3張
、系爭房屋廚房外牆處之照片乙張、系爭房屋餐廳外牆處之
照片乙張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45頁;第267至271
頁;第279至281頁;第279至281頁;第279至281頁),而被
告否認原告主張,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
:㈠、系爭2樓房屋廚房有無或滲、漏水情形?㈡、系爭2樓
房屋廚房滲、漏水之原因為何?與系爭3樓房屋有無關連?
㈢、原告請求被告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修繕方式修繕系爭2
樓房屋,有無理由?㈣、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損害賠償額為若
干?茲析述如后:
㈠、系爭2樓房屋廚房有無或滲、漏水情形?
查諸系爭鑑定報告九.鑑定結果部分固記載:系爭2樓房屋餐
廳與廚房相鄰平頂有局部油漆剝落,廚房平頂有漏水痕跡及
油漆剝落情況,天花板內夾層內磁磚有潮濕現象等內容(見
系爭鑑定報告第4頁),然系爭公會鑑定技師現場會勘時並
未發現系爭2樓房屋漏水,且經鑑定技師於系爭3樓房屋廚房
流理台及廚房地板排水孔進行排水試驗結果,在系爭2樓房
屋平頂舊有水痕範圍內,並未發現滲水現象,委請系爭2樓
房屋住戶觀察7天,經詢問亦未發現滲水等內容,有系爭鑑
定報告可稽(見系爭鑑定報告第4頁),足見系爭2樓房屋餐
廳與廚房相鄰平頂及廚房平頂雖有疑似曾滲、漏水之痕跡,
惟系爭2樓房屋廚房於鑑定過程中並無滲漏水情形,應認系
爭2樓房屋廚房並無滲、漏水情形。至原告主張系爭2樓房屋
廚房曾有滲、漏水情形,並提出系爭2樓房屋廚房照片為證
(見本院卷第29至43頁),惟觀之該等照片均未記載拍攝時
間,且該等照片均未呈現系爭2樓房屋確有滲漏水之狀態,
至多僅得證明系爭2樓房屋內有局部油漆脫落、壁癌等可能
係因滲漏水所致之現象,無從證明系爭2樓房屋廚房於起訴
時有滲漏水之情形,參以系爭2樓房屋於本件起訴後,業經
專業鑑定技師以科學方式進行排水試驗結果,及經系爭2樓
房屋住戶(即原告)觀察7日,均未發現漏水或滲水現象,
是尚難逕以該等拍攝時間不詳之照片認定系爭2樓房屋廚房
平頂有漏水、滲水情形。綜上,系爭2樓房屋廚房並無漏水
或滲水情形。
㈡、系爭2樓房屋廚房漏水或滲水之原因為何?與系爭3樓房屋有
無關連?
⒈系爭2樓房屋廚房並無原告主張之漏水或滲水情形,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本院自無法審究其漏水或滲水之原因,亦無從
判斷與系爭3樓房屋有無關連,合先敘明。
⒉原告雖主張依系爭鑑定報告結論與建議部分記載:研判系爭
2樓房屋廚房水痕及油漆剝落,為系爭3樓廚房地坪防不良或
廚房排水管輕微滲漏所造成等內容(見系爭鑑定報告第5頁
),被告未修繕系爭3樓廚房地坪或排水管之不作為與系爭2
樓廚房漏水或滲水間具有因果關係云云。惟觀諸系爭鑑定報
告鑑定報告八.標的物構造、用途及現況(三)現況部分記
載:系爭2樓房屋廚房平頂有油漆剝落、天花板及餐廳有舊
的漏水痕跡,滲、漏水及損壞之狀況詳見鑑定結果等內容(
見系爭鑑定報告第4頁),而參以系爭鑑定報告九.鑑定結果
部分均無系爭2樓房屋廚房有滲、漏水情形(見系爭鑑定報
告第4頁),業如前述,顯見系爭公會鑑定技師會勘時以「
目測方式」僅發現系爭2樓房屋廚房有「油漆剝落」、「漏
水痕跡」等「疑似曾滲漏水跡證」,但以「排水試驗」進行
測試,查無滲漏水情形,要難認系爭2樓房屋廚房於本件起
訴時有滲漏水情形,且因本件鑑定並未以於系爭3樓房屋廚
房地坪、排水管進行蓄水方式或持續放水等專業鑑定方法確
認系爭3樓房屋與系爭2樓房屋滲、漏水痕跡間之關連,系爭
鑑定報告十.結論與建議部分所載:研判系爭2樓房屋廚房平
頂水痕及油漆脫落,應為系爭3樓房屋廚房地坪防水不良或
廚房排水管輕微滲漏所造成等內容(見系爭鑑定報告),並
非以系爭鑑定報告鑑定結果為基礎之意見,要無足採。況縱
依該等意見,亦僅得證明系爭2樓房屋廚房過往之滲漏水可
能與系爭3樓房屋廚房地坪、排水管有關,但無從證明系爭2
樓房屋現仍有滲漏水,且該等滲漏水係系爭3樓房屋廚房地
坪防水不良或排水管輕微滲漏所致,再佐以系爭2樓房屋、
系爭3樓房屋均於62年4月26日建築完成,有建物登記第三類
謄本可憑(見本院卷第25、27頁),於本件108年6月27日鑑
定時屋齡已逾45年,系爭2樓房屋因天候、自然耗損等因素
而產生輕微滲漏水痕跡,或系爭2樓房屋原滲漏水情形業因
修繕或其他原因而改善等情形,均非無可能,原告復就此為
其他舉證。準此,本院認尚不得逕以系爭鑑定報告內上揭片
段之鑑定意見認定被告未修繕系爭3樓房屋廚房地坪、排水
管之不作為與系爭2樓房屋廚房滲漏水間具有因果關係,原
告上揭主張,要無足取。
㈢、原告請求被告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修繕方式修繕系爭2樓房
屋,有無理由?
系爭2樓房屋廚房現既無滲漏水,該處過去滲漏水亦與被告
未修繕系爭3樓房屋廚房地坪、排水管之不作為間欠缺因果
關係,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
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但書規定請求被
告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修繕方式修繕系爭2樓房屋,即屬無
據。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損害賠償額為若干?
被告既無未修繕系爭3樓房屋廚房地坪、排水管導致系爭2樓
房屋廚房滲漏水之不作為侵權行為,既無庸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則被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
2樓房屋天花板維修費用38,00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元,
共計138,000元,核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系爭2樓房屋廚房現無滲漏水情形,原告亦無法
舉證該廚房曾有該等損害情形,且該等損害與被告之不作為
間具有因果關係,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有權妨害
排除請求權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但書
規定,請求被告依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修繕方式修繕系爭2樓
房屋,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8,000元及法定利息,均無理
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於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鑑定費75,000元
合計76,4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