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政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114年度金訴字第127、221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被告謝政佑出生年月日誤繕),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語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被告謝政佑姓名年籍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00年0月00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