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政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114年度金訴字第127、221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被告謝政佑出生年月日誤繕),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語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附表:

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被告謝政佑姓名年籍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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