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777號
上 訴 人 台灣熱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霞
被上訴人 豐田生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嬿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
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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