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家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家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欄補充:「被告楊家誠
前於民國98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
易字第6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9年度上易字第284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甫於100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