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冠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5年度毒偵字第6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冠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
被告前曾於民國104年間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民
國104年11月10日至106年5月9日,詎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
竟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相同之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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