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25號原告 羅紋沛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被告 吳永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展榮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725號原告 羅紋沛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被告 吳永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