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 張西 上列原告與被告 任文煇 間清償債務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