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4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34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宏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996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11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宏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1月。該判決書正本於民國102年9月4日送達至被告之居所地即桃園縣○○鄉○○路○○○號,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胞兄 陳建成 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見原審卷第36頁)。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102年9月13日提起上訴,因上訴狀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法院於102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2年10月24日送達於前開處所,由被告之胞兄陳建成代為收受,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9頁)。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