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黃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瑞娥 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縣○○鎮○○路○段○○○巷○弄○○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系爭新竹縣新埔鎮石頭坑第39-1
5地號土地之價額(公告現值乘以面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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