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告勝利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Christoph.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複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康文彬 律師被告運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德 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複代理人 王建宏 律師
張耀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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