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甲○○因盜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盜│有七││台│9│臺│6││最│2││4││期年││中│7│中│上5││高│台2││執4││徒│4│地│偵1│高│訴2│6│法│5│9│公6│匪│刑││檢│9│分│4││院│上4││6││││署││院││││││├──┼──┼────┼──┼───┼─┼───┼────┼─┼───┼────┤│連│有四││台│3│臺││││││5│續│期月││中│5│中│上7│││││執6│強│徒│8│地│偵7│高│重2│3│同│上│3│公7│盜│刑││檢│4│分│訴│││││2││││署│1│院││││││├──┼──┼────┼──┼───┼─┼───┼────┼─┼───┼────┤│連│有六││台│3│臺││││││5│續│期月││中│5│中│上7│││││執6│恐│徒│8│地│偵7│高│重2│3│同│上│3│7│嚇│刑││檢│4│分│訴│││││2││││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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