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六號C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恐嚇等罪,所處之刑均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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