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8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范恩嬿 被告即反訴原告 盧育誠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貞君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