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號原告 歐黃金華 上列原告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合併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給付訴訟部分,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載明「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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