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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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榮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榮賓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周榮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予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起執行羈押3月。復被告羈押期間將屆滿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0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合先敘明。
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署100年6月15日雲檢文土100執1300字第17044號函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 爰類推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鍾世芬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