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091號
原   告 立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0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需補繳1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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