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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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582號聲請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永和市○○街○○號),於民國96年5月22日死亡,此有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本件聲請人丙○○、甲○○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人,渠等於96年5月22日即被繼承人乙○○死亡當日即已知悉該死亡事實,僅因繁忙、哀痛、不諳法律而未於法定2個月期限內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陳述狀1紙在卷足參。本件聲請人遲至96年8月7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聲請狀上有本院收狀日期戳記),顯已逾2個月之法定期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