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8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所為之禁止騷擾行為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對於被害人實施身體上及精神上騷擾行為,乃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所為禁止騷擾行為之通常保護令裁定,核其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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