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樓(另案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乙○○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