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16號原告 簡蒼洲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蒨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18
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0,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