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 何世維 代理人 林倩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瑞士商托納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另外國公司依其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第38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瑞士商托納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迄今尚未完成對聲請人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12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