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簡上再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9號再審原告 謝清彥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訴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再審原告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9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09年2月19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孫國禎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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