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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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1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66號原告 洪榮生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弘憲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107公審決字第132276號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二、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5月9日部退四字第1074479677號處分書,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有卷附被告處分書、復審決定及原告起訴狀可稽。經核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路○○○號,依前開規定,自應歸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又原告退休時之原任職機關為設於連江縣之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職務所在地亦非本院轄區,則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具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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