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98號原告 黃謝美麗 被告 簡宏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項必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審理,並於同日中午12時59分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揭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中午2時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時間戳記及本院開庭錄音資料查詢結果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原告本件之起訴雖非合法,但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式起訴,或如就被告刑事案件有合法之上訴,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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