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71號原告黃仲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鴻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立鴻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立鴻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22萬1,032元、資遣費3萬0,032元、特休未休折合工資1萬2,24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萬3,30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為957元(2,870元1/3=957元,元以下
4捨5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57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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