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黃美樺 被告 蔡清 問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1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林源森
法官林雷安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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