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監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監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監簡字第1號原告 王志強
一、原告因監獄行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有下列不合程式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為監獄行刑法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應予補繳。
(二)請說明欲提起行政訴訟之標的及法律依據為何?究為請求發給撤銷假釋報告表之給付訴訟?抑或對撤銷假釋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訴訟再由被告機關提出撤銷假釋之相關資料後由法院審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12條、第135條規定,兩者不得合併提起)
(三)承上,倘若原告係欲提起請求發給撤銷假釋報告表之給付訴訟,應提出:⑴請求監獄發給撤銷假釋報告表之法律依據;⑵補正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例如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及其等之代表人;另原告於起訴狀內文主張狀告四所監所,惟當事人欄位僅列三所監所,亦請更正說明)及其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住居所(得載明住同上);⑶曾向起訴狀所列被告為請求及提起申訴或訴願之證明;⑷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一份,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又,若原告係欲對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則應提出:⑴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書(即法務部107年5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047790號函);⑵補正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法務部)及其所在地、代表人姓名( 蔡清祥 )及住居所;⑶補正後之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一份,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⑷說明是否有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及案件進行之進度,若有相關文件亦請一併提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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