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原告 張賢吉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尚瑜 律師被告 張李淑 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 律師被告 張青雲
張美智 張美惠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6存款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定期定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定期定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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