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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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919號債權人 蘇琪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佑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為何人?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台端租賃契約並無出租人【即債權人】之姓名及簽章)
二、釋明向債務人請求53,935元其計算式,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繳款單、收費紀錄等...)。
三、釋明向債務人請求電費金額之依據,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繳款單、收費紀錄等...)。
四、債務人簡佑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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