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 張順雄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 律師被告黃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鎮○○路○○○○號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