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宋登 和被告 李衍志 律師即 宋萬何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22,783元【計算式:(1644.4+22.81)×1000×21/24+29.13×3900×21/2
4+(54.83+1004.69)×4600×21/24=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