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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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08號債權人 周于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永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於111年4月2日民事陳報狀陳報債務人金永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僅為 郭進祥 ,請再確認是否應增列 郭朝炎 為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董事長死亡,董事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時,『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參照,則上開說明,債務人金永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其餘董事即『郭進祥、郭朝炎』。)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