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4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清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107年度易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62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清偉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亦未在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狀,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1日裁定命其在補正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13日合法寄存送達至上訴人戶籍地,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詎上訴人仍未於送達發生效力後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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